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使投資不再是少數人的專利。然而,投資理財畢竟不是游戲,直接關系到投資者辛苦積累的資產安全,成功的投資理財可以帶來資產的保值增值,失敗的投資卻是一場噩夢,輕者破財,重則破產,不可不防。然而,縱觀所有的投資風險,除了市場自身的規律,最后往往演變為法律方面的風險,并由法律風險的形式體現出來。
無論是公司股權投資、民間借貸、投融資還是普通的委托理財,所有投資方式均需要在法律框架范圍內運行,受法律法規的約束和制約,一旦脫離了法律的軌道,那么就非常容易碰到強盜或者竊賊,投資者的投資會沒有任何保障。因此,從投資理財之初,投資者就應加強對法律的重視。
合同化繁為簡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幾年前審理的某銀行“雙利存款”理財產品糾紛案令人記憶猶新。投資者起訴該銀行,認為辦理存款時存在欺詐,使其存款在一個月內損失了34萬元,而銀行則辯稱投資者購買的是高風險理財產品,而非存款,雙方各執一詞,莫衷一是。
近期,某銀行“飛單”合規風險事件又強烈刺激了普通投資者的神經,更讓人有種“防不勝防”的感覺。如果連銀行都令投資者覺得心里沒底,那么我們的資金到底投資在哪里才是安全的?又如何實現資金的利潤最大化?這恐怕成為縈繞在每一位有閑置資金而想投資的普通民眾面前的現實問題。
專業問題需要專業人士,萬變不離其宗。無論投資理財市場的花樣再多,基礎性的法律關系不外是合同法律關系,有合同就有權利義務,就有違約責任,就有合同的效力問題。投資者應結合國家的法律規定,把貌似充滿專業術語甚至能把人繞暈的投資理財合同化繁為簡,在簽訂合同之初先把合同條款研究透徹,把出現風險的各種可能性分析明白,將投資理財風險控制在合同協商擬訂和簽訂階段。
風險控制三部曲
首先,任何投資都以合法性為第一要素,如果沒有合法性做保障,任何投資都只能是失敗的投資。因此,做出任何投資行為之初,首先就應該對投資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比如這些年的黃金投資市場比較活躍,有的詐騙集團卻利用虛假的黃金交易網站對投資者進行詐騙,如果有投資者不幸中招,這種所謂投資的安全性也就可想而知了。再如,有些投資理財行為,必須經過國家主管部門的許可,比如銀行銷售的各種理財產品,必須經過相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地方監管局的審批和報備,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手續的投資理財產品,投資者還是少碰為妙。
其次,相關投資行為應講求誠實信用原則。比如前面提到的近來某銀行“飛單”合規風險事件,該銀行沒有把風險控制住,在審查產品上有重大過錯,讓違法產品進入了銀行,最后由于實際獲得資金一方違約,對到期理財產品無法兌付,引發了投資者的公開抗議,成為我國銀行業員工私售“飛單”造成糾紛的首個案例。這使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非,F實地擺在了人們面前,也給普通投資者敲響了警鐘:不是任何投資理財行為都是安全的,必須把法律風險控制擺放在第一位。
再者,公平性也是對投資行為的本質要求。比如人們經常見到投資理財合同中的“兜底條款”,也就是資金管理人對資金委托方所做出的保證資金收益率的承諾。那么,這種條款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究竟能不能在保證投資人資金本金安全的情況下,確保收益最大化?
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相關的司法實踐上,傾向于認定此類“兜底條款”無效,只對本金和相關利息損失進行保護,原因就在于此類規定太過投機,嚴重違背市場經濟規律和資本市場規則,有違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原則。當然,“兜底條款”無效,并不意味著整個投資理財合同無效,投資者仍可對投資本金和相應利息損失主張權利。
總而言之,投資理財行為,離不開法律的保駕護航。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最強有力的手段,具有強制性,任何意圖投機取巧,違背法律規定,同法律較勁的后果,最終的結局只能是失敗。
法律是保護人們合法權益最有力的一道屏障和保護傘,只有有了法律的保障,人們才會踏實,才會穩妥地取得合法的投資理財行為的預期收益,也不用去害怕投資路上的強盜或竊賊。 (簡寧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