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備受關注的首款銀行資產管理計劃試點產品由工行正式發行,募集資金上限為75億元。隨后,浦發銀行也推出了同類理財計劃產品。
9月末,銀監會批準包括工行、建行、交行、平安、民生、光大、中信、浦發、招商、興業以及渤海銀行在內的11家銀行同時試點債權直接融資工具、銀行資產管理計劃兩項試點工作。銀行資產管理業務的起航,標志著銀行理財向真正資產管理產品的轉變。然而,銀行理財產品法律地位的不明確,卻成為這一轉型過程中的最大障礙。
理財產品主體資格長期缺失
由于銀行理財產品沒有明確的法律框架支持,銀行與客戶在理財產品中的相互法律關系,到底應定位為委托代理關系還是信托關系,法律界存在較大的爭議,并由此產生出理財產品在交易主體的認定、核算估值制度的制定、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的開立等方面均存在障礙,已成為理財產品向規范的資產管理產品轉型過程中無法回避的問題。
“我國分業經營使得銀行理財產品以前往往借助信托計劃,現在又增加了券商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保險公司債權計劃等作為載體,法律關系復雜。2012年以來,證券、基金、保險等金融機構在監管放寬的背景下加大資產管理業務擴張力度,但由于中國金融體系中,銀行仍是客戶選擇投資品種的主要渠道,銀行理財產品的資金往往成為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道型業務’的最終資金來源。而且通道類業務過多將使理財產品原先的短中介鏈變成長中介鏈,反而增加了系統性的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惫獯筱y行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張旭陽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事實上,囿于傳統法規限制,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主體資格一直缺失,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一直受到牽制。
“第一,法律主體地位資格的喪失使得理財產品對外簽約或交易的時候,無法以產品的名義進行,只能借用銀行自身名義進行,這從實質上已經違反了理財產品與投資者間的信托約定;第二,法律主體地位資格的喪失容易使得投資者將銀行理財產品與銀行存款等自營產品混淆,不利于投資者的教育,也不利于理財業務的自身合規開展;第三,交易主體地位資格的喪失使得理財產品對外投資交易時,往往要借助銀行的名義,不僅流程繁瑣,也不利于銀行資產管理業務與自營業務之間防火墻的設計隔離;第四,交易主體地位資格的喪失使得不同理財產品間無法獨立交易,不利于理財產品市場的做大做強!敝袊r業銀行金融市場部副總經理彭向東對此坦言。
法律、監管、內控三重瓶頸需突破
普益財富研究員范杰告訴記者,雖然一直以來業界都在呼吁賦予銀行理財產品獨立的主體地位,但這方面的實質性進展卻比較緩慢,主要是受到法律、監管和內控三個方面的制約。
首先,《信托法》賦予信托公司的專屬經營權是銀行理財業務獲得主體資格的法律瓶頸。雖然目前各類金融機構都在推出資管計劃,但除了信托產品和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產品,資管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都是委托代理關系。事實證明,資管計劃要獲得完整的主體資格,必須要保證理財資金的獨立性,并確立起資管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托管理關系。
其次,對表外放貸的擔憂是銀行理財業務獲得主體資格的監管瓶頸。由于銀行理財產品基本上都能達到預期收益率,故大多數客戶都會將其作為存款替代品,這使得銀行理財業務實際上是把傳統的存貸業務表外化了,為了避免信貸管控失效,監管層對銀行理財產品始終采取謹慎態度。這也是近年來理財業務被頻頻監管的重要原因。
最后,自營業務和代客業務沒有嚴格區分是銀行理財業務獲得主體資格的內控瓶頸。雖然法規要求銀行自營與理財業務實現區分,但在實際操作中,這種區分并不明顯,甚至出現了自營業務和貸款業務互為交易對手的情況。如何防范道德風險,禁止利益輸送,是突破此瓶頸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應盡快明確理財產品法律地位
銀行業人士普遍認為,要確立銀行理財產品獨立的法律地位,最直接的辦法是允許設立銀行資產管理計劃,賦予理財主體資格。但是這只能“形似”,并不能起到一勞永逸的效果。問題的關鍵是要解決法律、監管、內控三個瓶頸,從銀行理財的行業文化與頂層設計著手,改變目前銀行理財名不正、行不順的尷尬現實。
“盡快修訂《信托法》,將包括銀行理財產品、銀行資產計劃在內的各類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明確定性為信托業務,為確保理財資金穩定、嚴格獨立核算等基礎性問題解決打下堅實的法律基礎!狈督芙ㄗh。
支持此觀點的還有浦發銀行資金總部總經理謝偉。他表示,若未來明確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法律關系為資金信托關系,這樣銀行與客戶的法律關系更為清晰,理財資產的風險隔離也將具有更強的法理支撐。
此外,范杰還認為,應該建立起理財產品的自動激勵機制,充分發揮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理財資金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領域投資!耙_到此目的,關鍵是要讓投資者意識到不同產品間的風險。虧損是最好的投資者教育,應該引導商業銀行發行不同風險屬性的資管產品,在商業銀行履行了‘賣者有責’的情況下,應該讓投資者完全承擔投資風險。投資者在實質承擔風險后,會理性選擇產品,從而達到合理引導理財資金之目的!狈督苷f。
也有部分專家建議,目前在法律主體地位資格不易得的條件下,監管部門可以先從交易主體地位的建設入手!笆紫,給予銀行理財產品銀行間市場乙類戶的交易資格,使其在貨幣市場及債券市場實現獨立交易;其次,仿照信托計劃,給予銀行理財產品在資本市場的交易資格;再次,在債權計劃等場外交易市場領域,積極推動流程建設與制度設計,使理財產品可以自身名義轉讓交易各類資產。在交易主體地位資格成熟的條件下,尋找合適時機,再推動理財產品法律主體地位的建設!迸硐驏|表示。 |